我国立法上并未直接规定员工的法定保密义务。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未得到企业支付的分文保密费甚至根本就没有签订过任何保密协议的劳动者,也因侵犯商业秘密而被判决承担赔偿责任,这样的案例比比皆是。另外,有不少企业的保密协议中并无关于保密费的约定,或者约定“双方确认,每月工资的一定比例作为劳动者保守商业秘密的报酬”,日后一旦出现纠纷双方对簿公堂时,法院一般也都将类似的协议作为有效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