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有限责任公司注销基本程序
1、股东会决定公司解散,形成决议,停止一切经营活动;
2、决议形成后,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清算组成员、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3、清算组成立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4、清算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后(申报债权债务法定时限截止),开始清算;
5、清算结束,制作清算报告;
6、股东会对清算报告予以确认;
7、自清算结束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8、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申请人领取注销通知书,公司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