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员工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不用支付经济补偿。
2.但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3.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