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培训是自愿性质的,既能提高员工本身的个人技能,又不需要员工承担培训费用,则该培训可以等同于公司对员工的福利,可以享受,也可以放弃,这样的培训就不属于工作性质的培训,因此不能认定为加班。
2.若培训是强制的,必须参加,尽管该培训的确可以提高员工的个人技能,但公司提高员工个人技能的目的就不是福利性质了,而是通过提高员工的个人技能来达到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目的,那么该参加培训本身就是工作的需要,就应当认定为加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