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加班时间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认定是:
1、加班出于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安排,非劳动者自愿加班;
属于在劳动者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外安排的工作;
劳动者已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工作任务。
2、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