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当事人之间因劳务者受害责任而产生纠纷,诉讼时效为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2.而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的仲裁时效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