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到退休年龄,一般是不可以与单位构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如果招用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的,一般双方之间的关系是按劳务关系来处理的,而不是按劳动合同关系来处理。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