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行政诉讼案件中的起诉期限不同于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时效,起诉期限一旦经过,当事人就会丧失起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