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入职协议不是劳动合同。入职协议实质上缺少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必备条款,并不具备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概念。经过双方签字盖章的入职协议仅可当做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