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必须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
持此观点的公证部门是因为股权继承实际上也是股权变动,而且往往是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适用法律上要套用《公司法》七十二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事实上,一旦公证部门有此要求,本来对股权继承持同意或默认态度的股东(们)往往会改变主意,从而排除股权继承的发生,剥夺继承人的合法权益。这是不符合我国《公司法》。至于其他股东对于继承人因年龄、智力、能力、经验甚至是品德等瑕疵而不同意继承人的全体或部分作为股东行使权利的,应该通过公司章程予以设置,或者通过董事会成员的选举限制其权利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