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哺乳假不是从产假开始算,是从婴儿出生当天开始算,至婴儿1周岁止。
2.对于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