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争议包括:
(1)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2)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因除名、辞退、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3)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5)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