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非因法定原因,不得随意解除或终止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本案中,公司以该女员工的岗位被替代而没有岗位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用人单位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况且,女员工“三期”理应受到法律的“解雇保护”,即使符合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也不能被解雇。需要说明的是,如果该公司与女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以其他具有法律依据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的,就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