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法。
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在劳动中存在严重违反劳动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等行为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2.劳动者患病或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等等,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3.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4.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