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东能以自己的名义报案。股东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特定情形下,股东也可以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