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同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试用期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
3.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