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毕业生就业后,其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工龄从报到之日计算。
2.第四十六条规定,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其档案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工资待遇由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但工资标准原则上应不低于国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