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助。
2.《劳动法》第二十八条首先对“经济补偿”做了规定,《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第二十八条的基础上做了补充,只要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用人单位就应该支付经济补偿。
3.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4.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