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就约定变更和解除而言,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4年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第39条的规定,只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
(2)就法定变更和解除而言,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4年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第4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①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②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
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