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以法人股东的身份减资或撤资,那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34号)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根据上述政策得知,法人股东减资或撤资收回的资产一共分为三个部分:一部分是投资成本的收回,一部分是收回的股息所得,另一部分是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四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所以,法人股东减资或撤资收回的股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只有第三部分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