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
2.每周按公司要求工作六天,但未写明每天的工作时间。假设劳动者每天工作六小时,那么每周工作时间未超过四十小时,则不发生加班费用的问题;但如果劳动者每天工作八小时,那么每周多出的八小时就应当作为加班时间计算加班费用。
3.如果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计算方式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不朽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4.如果不仅每周工作六天,同时工作日也存在延长工作时间问题的,那么计算方式应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