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最高限制并没有统一的标准,《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
《民法典》在违约金方面的立法主要有以下四点。
第一点,违约金是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在一方违约的时候,应当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第二点,就是因为《民法典》它强调违约金是一种约定的条款,因此它是优先于损害赔偿的。
第三点,强调违约金主要是补偿性的。《民法典》强调违约金责任主要是补偿性的这一点无疑义。但《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这就说明在专为迟延履行而约定违约金场合,违约金与实际履行可以并存,此时有惩罚性违约金存在的空间,但此为例外。当然根据合同自由的原则,当事人可以约定惩罚性违约金。
第四点应予强调的是,任何违约金一经约定,都是有效的,法官、仲裁庭无权宣告违约金条款无效,否则无异是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侵犯,不合合同自由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