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直接诉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股东代表诉讼:
1、先诉请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提起诉讼:股东有权在以下三种情况发生时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代表诉讼:
(1)、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2)、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3)、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三、无效之诉: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可在任何时间提起决议无效之诉。
四、撤销之诉: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股东依此提起诉讼的,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五、司法解散: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