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格式条款的制定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格式条款不能不合理、不正当地免除自己依照法律规定负有的强制性法定义务,例如“本店售出商品,概不退换”;不能含有对方当事人在通常情况下不应当承担的义务,例如“产品造成的损害,由消费者自负”;不能排除对方按照合同性质通常情况下应当享有的主要权利,例如“商品瑕疵只能请求修理或更换,不能解除合同或者请求减少价金”。
2.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负有提示和说明的义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于免除或者减轻自己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须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方式,如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提请对方注意,并依照对方的要求作出说明。
3.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解释
双方当事人对格式条款的理解不一致,应按照下列规则确定格式条款的含义:
(1)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优先采用非格式条款。
(2)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3)格式条款按照通常解释具有两种以上含义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