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2.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4.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