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解答
第1、法律依据和申请条件。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三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允许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提交注册材料。注册资料应当说明注册商标许可人、被许可人、许可期限、许可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注册商标使用再许可申请、许可人/被许可人变更名称、提前终止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撤回商标使用许可申请的,可以向商标局办理相应手续。再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被许可人许可的第三者使用注册商标。
第二、申请材料。
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表
《变更许可人/被许可人姓名备案表》
《商标使用许可证提前终止备案表》
撤销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表》
申请人应根据具体事项填写相应的备案表格:
1.办理商标使用许可登记或再许可登记的,请填写《商标使用许可登记表》;
2.如需变更许可人/被许可人姓名,请填写《变更许可人/被许可人姓名备案表》;
3.需要提前终止商标使用许可的,填写《商标使用许可提前终止备案表》;
4.如需提前终止撤销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许可,请填写《撤销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表》。
第三、办理流程。
准备申请材料。
应提交的申请书:
提交商标使用许可备案或再许可备案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商标使用许可登记表》确定许可时间和许可商品;
(2)许可人/被许可人身份证复印件盖章或签字;
(3)再许可的,还需提交注册人同意使用注册商标的再许可证shu;
(4)委托商标代理机构提交的委托书。
提交变更许可人/被许可人姓名备案的,提交下列文件:
(1)变更许可人/被许可人姓名备案表;
(2)变更后的身份证复印件;
(3)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变更证明可以是登记机关变更批准文件的复印件,也可以是登记机关官网下载打印的相关文件;
提交商标使用许可证提前终止备案的,提交下列文件:
(1)《商标使用许可证提前终止备案表》;
(2)许可人/被许可人身份证复印件;
提交撤回商标使用许可证备案的,提交下列文件:
(1)撤销商标使用许可登记表;
(2)许可人/被许可人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商标代理机构提交的委托书。
具体说明:
(1)备案表应打字或打印。许可证/被许可证请仔细阅读填写说明,并按规定填写,不得修改格式。
(2)许可人应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并提交备案材料。一个注册号对应一个备案表。
(3)备案表的许可人只能允许被许可人使用注册商标。共享商标的,许可人的代表人和其他共享许可人必须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4)商标使用许可证可在商标局备案前撤回。撤销商标使用许可证需要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同意。变更许可人/被许可人姓名、商标使用许可证提前终止备案不予撤销。
第四、注意事项。
提交商标使用许可备案后,商标局受理并书面通知符合受理条件的,商标局不受理条件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许可人并说明理由;需要修改的,商标局通知许可人修改,许可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指定内容修改并返还商标局。未修改或未修改的,商标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许可人。
符合《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由商标局备案并书面通知许可人。
不符合《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商标局不予备案,应当书面通知许可人并说明理由。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许可人补正,许可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应当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返还给商标局。未经补正或者不按要求补正的,商标局不予备案,并书面通知许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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