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和美国在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方面的区别,随着经济的发展很多人对于商标的保护意识逐渐加强,国家的保护制度也存在不同,那么我国和美国在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方面的区别有哪些?下面,华律知产小编将针对这个问题做出详细解答,希望能够解开大家的疑惑。
我国和美国在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方面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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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和美国在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方面的区别一:比较意义
(一)美国是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其他国家基本都或多或少的受到美国的影响。
(二)可比较性:两国国情有不同,但经济规律和发展大趋势是一样的,比较的目的不是为了直接复制美国的法律制度,而是找出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的原理和规律,找出美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和美国社会特点的联系,以之考量中国的驰名商标保护应该遵循何种途径。
我国和美国在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方面的区别二、美国驰名商标的保护
(一)基础理论—淡化理论
(二)法律规定
1、定义:美国商标法以及反淡化法等没有对驰名商标给出定义,但是联邦商标反淡化法给出了8个界定标准。如2所示
2、界定:联邦商标反淡化法对驰名商标提出了8个界定标准
3、认定机构和程序:美国将商标权作为私权来保护,对商标侵权采取不告不理的司法救济程序。对一切因商标法引起的诉讼,无论争异的数额或各方当事人的公民身份有无差异,地区和地方法院有初审管辖权,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以外的美国联邦上诉法院和美国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有上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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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六条 【商标权】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