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应当提交下列权利证据,以证明自己享有商标权或商标许可使用权:商标注册人起诉的,应当提交证明其商标权真实有效的文件,包括商标注册证。
利害关系人起诉的,应提交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在商标局备案的材料及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未经备案的应当提交商标注册人的证明,或者证明其享有权利的其他证据。
(二)原告应当提交下列侵权证据,以证明被告已经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原告应当提交被控侵权产品及其销售发票等证据。
(三)原告应当提交下列赔偿证据,以证明其提出的赔偿数额有事实依据:
原告应当提交能证明其提出的赔偿数额的证据,如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的证据或者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证据,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