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如果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是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确定的,且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和提供,这样的工程建设项目则可不进行招标,反之,如果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没有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确定,即使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和提供的,这样的项目也应进行招标。这实际上,也从侧面说明,不是所有特许经营项目都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也有一些特许经营项目采用其他方式进行。如果所有特许经营项目都是采用招标方式进行的,对此处情形的描述应为“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