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账册;
2、股东可以要求分红;
3、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自己的股份;
4、股东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
5、股东可以寻求行政机关介入以维护自身利益;
6、股东可将诉讼作为救济权利的兜底手段。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东为维护自身权益,向公司提出查询账册,提出分红,亦或者是提出公司回购自己股份,还是提出解散公司,而公司予以拒绝或者出现法定的情形,股东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甚至于行政机关作出的侵害利益的行政行为,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比如,若是股东提出书面请求要求查阅公司账册,公司拒绝查册的,股东则可向法院提起知情权之诉;而当公司以各种形式损害股东的分红权时,任何股东可股东会决议侵犯其正当权利为由向法院提起撤销股东会决议的撤销之诉,或者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无效之诉。同时,可以向法院提起强制公司按照章程或者法律规定向其分配公司盈余的给付之诉;若出现了因公司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法定情形,可以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如果出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形时,股东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需要注意的是,该胜诉利益归于公司而非股东本人;最后,如果对工商行政机关作出的违法变更登记行为不服或者对于提起行政复议的结果不服,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来撤销相关的违法等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