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中风险的承担,是指在承揽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标的物意外损失这一风险,应由谁来承担这一损失。
(一)对于原材料损失的承担:
1、包工不包料。定作人尚未将材料交付承揽人时,由定作人承担;材料已交付承揽人时,在承揽人占有期间,因一切原材料、样品都在承揽人的占有和管理之下,承揽人负有保管的义务。所以,材料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揽人承担。
2、包工包料。在原材料交付之前的损失,由承揽人承担;在原材料交付之后的损失,由定作人承担。
(二)对于劳动成果损失的承担:
1、定作物按时交付。承揽人完成工作并交付定作人之前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揽人承担;工作成果在交付之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定作人承担。
2、定作物未按时交付或受领:
(1)如果承揽人交付迟延,在迟延中发生的损失,由承揽人承担。
(2) 如果定作人受领迟延,在迟延中发生的损失,尽管定作物扔在承揽人手中,也由定作人承担。如果双方对交付或受领的时间有变更约定的,从其约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