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又称先契约责任,有的学者直接称为缔约过失。但《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综合而言,缔约过失责任是指订立合同过程中缔约一方当事人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先合同义务而造成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并不是只有签定合同才承担法律责任,合同成立前及合同履行完毕后双方当事人也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尽到保密、通知、协助等合同的随负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