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1)承揽的标的,即承揽人应完成的工作,例如加工、定作、修理、检验、测试等;
(2)承揽工作成果的数量。如果承揽人的工作成果可以进行计量,当事人可以约定数量条款;
(3)承揽工作成果的质量;
(4)承揽的报酬。承揽合同为有偿合同,因此即使当事人未约定报酬的数额、支付办法等,也不应当直接认定为无偿合同。报酬的种类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金钱以外的其他物或权利。报酬通常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但当事人可以作出特别的约定;
(5)材料提供,即约定由当事人哪一方提供原材料;
(6)履行期限,包括承揽人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期限以及定作人支付报酬的期限;
(7)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和方法。应当指出,民法典关于承揽合同内容的规定属于提示性条款,当事人可以依照民法典的提示,有选择地将上述内容订入合同,也可以在上述条款之外另外拟定当事人认为必要的合同内容,例如合同的履行地、违约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