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指商品房预售方在实际交付商品房时,主观上不愿或客观上无法按预售合同约定的条件履行,从而构成违约,引起纠纷。一般的处理方法是:
1、对预售方擅自改变合同中约定的房屋坐落、结构、层次、质量与条件。现预购人要求按原合同约定履行的,予以支持;对预售方确实无法提供原合同约定的房屋的,预购方可以要求变更或解除原合同,并由预售方承担违约责任。
2、对预售方延迟支付期限的,亦按以上处理。
3、对预售方以广告或其他方法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情况、误导他人预购其商品房的,则认定这买卖关系无效,对预购方造成的损失,由预售方赔偿。
在预售商品房整个过程中,从土地出让到办理产权证,买房人遭受的商品房权属风险随时存在。如将土地使用权抵押后再预售,银行一旦行使抵押权,将该土地使用权连同土地上新增房屋一起拍卖,买房人将面临有房无地的处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