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临时股东大会的流程如下:
1、会议筹备:
(1)确定召开股东大会;
(2)会务组织;
(3)会议提案、内容和确定会议议程;
(4)准备会议资料。
2、会议通知: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公司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3、会前检视:
(1)修正会议议题;
(2)印发会议资料;
(3)签到和清点参会人数;
(4)落实委托授权签字;
(5)关注签字事项的准备。
4、审议及决议:
(1)律师见证;
(2)审议及表决;
(3)会议记录及签字;
(4)会议决议及签字。
5、会后:
(1)出具法律意见书;
(2)补正资料;
(3)发文;
(4)准备及披露;
(5)归档。
(二)股东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但股东应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如果委托人为法人,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