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侵犯姓名权的,被侵权人可以与侵权人进行协商,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起诉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2、当侵害姓名的行为正在发生或者继续时,受害人有权要求侵害人立即停止侵害,在行为人由于干涉、盗用或假冒他人姓名,给受害人造成了一定损害,但后果不是很严重,受害人也能够谅解的情况下,由侵害人以口头的或书面的或登报的方式向受害人表示歉意,承认自己的过错,保证以后不再重犯,求得受害人谅解。
3、行为人由于盗用、假冒他人姓名从事民事活动而占有了受害人的财产,受害人有权要求返还,侵害人应无条件返还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