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解答
第二:商标要具有显著性商标是商品或服务的标志,代表企业的形象,对商品和服务起识别和宣传的作用。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应当便于识别,便于记忆,也就是具有显著性。如果一个经过精心设计的商标不具有显著性,就不能获得注册,难以受到保护,面对这样的情况,建议申请人委托专业的商标设计公司设计其标识,避免这些误区。第三:商标名字要与商品的性质相协调有的商标名字并不一定就是最适合商品的,例如“飞马”用在自行车上一定会好于“瘸驴”;同样,没有多少人会喜欢穿“熊掌”牌皮鞋。所以,商标应与商品的性质相适应,要符合消费者的心理习惯。但是事物都有两面性,有的商标所用商品表现极佳,但也有它使用不当的时候。娃哈哈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娃哈哈饮料可以说进入了千家万户,然而娃哈哈童装却不被人们追捧。因为哇哈哈在人们的潜意识里就是一个儿童饮料的牌子,用在他处让人难以接受。第四:符合消费者的文化习惯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提高,销往国外的产品数量逐年增多。这些商品的商标应当符合产品所销售国家的文化氛围,避免商标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使用时可能产生的不良联想。例如,大象在亚洲一般是吉祥的象征,但在美国则是“大而无用”的代名词,所以商标的地域性文化会影响商标的内涵,这在国内也是显而易见的。第五:重视企业标志识别系统的统一商标、企业名称都是企业的一种识别性标识,这两种识别性标识虽然法律属性不同,但是考虑到企业的统一发展及对外宣传的一致性,商标更好能与公司名称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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