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颁布实施,后经修订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下称《条例》)确立了我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基本理念与制度,明确将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应用,促进软件产业的发展作为立法宗旨,强调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这一软件著作权模式既考虑了计算机软件作品的复杂性、创新程度参差不齐的实际状况,又兼顾了权利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平衡,顺应了当时我国软件产业发展的需要。
《条例》以单行行政法规的形式赋予计算机软件权利人享有发表权、复制权、署名权、修改权、发行权、取得报酬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翻译权等,软件作品的主体主要是法人和组织,软件权利人享有权利的属性以经济权利为主,精神权利为辅,彰显了软件作品实用性和工具性的特点,基本符合TRIPS协议的规定,在当前正在进行的《著作权法》修订中,这些行之有效的制度应当继续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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