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解答
《商标法》第十条
《商标法》第十六条
(1)申请材料:商标注册申请书,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书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授权申请人申请注册并监督管理该地理标志的文件,地理标志申请人具备监督检测该地理标志特定品质能力的证明材料,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域范围划分的相关文件材料,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由特定地域环境和人文因素决定的说明,有关该地理标志产品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的证明材料并加盖出具证明材料部门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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