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解答
《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性,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由此可见,如果成语具备相应的显著性,其可以被申请为注册商标。然而商标局在审查成语商标注册申请时,驳回了其中的大部分申请,不予核准注册,因为这些申请的成语商标存在对成语滥用,或对成语不规范使用,或该成语用于指定商品或服务缺乏显著性等问题。
成语滥用:有人期望将“实事求是”申请为注册商标,商标局在审查其申请时,以“实事求是”存在特定的政治内涵,将其申请为注册商标容易产生不良影响,因此驳回了申请。
成语不规范使用:为了提高所申请商标显著性,些许申请人会将成语进行字音、字义、字形等变造,如有人申请注册商标“随芯所欲”(核定使用商品为计算机、数据设备等),该商标源于改造“随心所欲”而成。商标局在审查时,以“随芯所欲”容易混淆中小学生对成语中特定词汇的认知,容易产生不良影响为由,驳回了该申请。
成语用于指定商品或服务缺乏显著性:有人以“德重思弘”、“德业双馨”、“泽心厚道”、“笃学不倦”、“厚德若水”、“慈孝于行”为商标名字向商标局提交了注册申请,核定使用于咖啡、茶等商品上。商标局经审理后认定,上述商标名字是总结为人做事、治学修养,用于商业活动,缺乏商标显著性特征,因此不予核准注册。
虽然商标局驳回了大部分成语商标申请,但是《商标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禁止将成语申请为注册商标。有人在第29类食品鱼肉、第30类食品作料等类别中成功注册了商标“食全食美”。“食全食美”和成语“十全十美”同音,用于食品领域显著性十分突出,也并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可见商标局并不会一律驳回所有的成语商标注册申请,对于些许巧用成语的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亦会予以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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