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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十一条的通用名称指的是什么
商标显著性是商标注册的重要条件,正因如此,《商标法》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根据商标法这一条的规定,商标仅仅只有商品通用名称的,不能被注册成商标。但是,“通用名称”具体指什么?
我国商标法对通用名称的具体认定并无明文规则,实践中的认定依据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二)同行业经营者约定俗成、普遍使用的名称;
(三)专业工具书、辞典等公开出版物中记载的内容;
(四)专家意见等。
典型的被认定为通用名称的例子包括:“高丽白+GAOLIBAI”指定用于人参;“苹果图形”指定用于水果;“502+五零贰”指定用于胶;“ZKT”(组合式空调机级代号和通用机组代号)指定用于空调机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