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形不是绝对的,当女职工“三期”内违法《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用人单位也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劳动合同期满,有劳动合同法法第4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因此,当女职工进入孕期之后,即使她的劳动合同期满也应当顺延至其哺乳期结束之后才能终止。此时,单位必须做的是“顺延”而不是“续签”。
顺延原劳动合同至法定情形消失时终止,只要用人单位通知劳动者,而不是双方再协商一致签订一个新合同。所谓法定情形也包括了流产、早产或者晚产等情形,不必另外专门约定。一般情况下,孕期、产期、哺乳期是接续发生的,以最终期限届满即哺乳期结束(孩子满一周岁之时)为准即可,但也不排除终止妊娠、婴儿未满1岁死亡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