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地上,中午吃饭后的场地午休而死亡的,应当申请工伤认定。
1、工作中的中间就餐时间属于属于员工的合理生理需要,应当视为工作时间;
2、在工地上属于工作地点;
3、吃饭的短暂休息属于与工作相关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都应当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