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置委托人委托的事务。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价格买入的,应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二、行纪人应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从事委托人指定的法律活动。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妥善保管和处置行纪物。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