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撤销申请人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有两种方式,即直接向商标局递交《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及其它相关材料或者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中介组织代理申请。
2、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必须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理。商标局收到撤销申请文件后首先进行形式审查。
3、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不予受理,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向申请人发出《撤销申请补正通知书》,要求限期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书面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