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算
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上述规定明确”上下班途中”的前提只要在合理的时间和路线内即可,下班过程,且应当具有时间路线的合理性。虽然请假,经过批准,但是,办的是办私事,与其工作目的不具任何关联性,其往返的过程不属于工作生活所必需,故不能视为上、下班途中,在该过程因交通事故所受到事故伤害不符合应当认定为伤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