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三)违反《公司法》第166条规定,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出资。
(四)抽走货币出资,以其它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
(五)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但未办理减资手续。
(六)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等。
(七)股东通过虚假诉讼形式,抽逃公司资产。
(八)股东以公司名义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提供借款而不索还等形式,抽逃公司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