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1、因被代理人的追认而产生代理的法律效力
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有追认权,通过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可使无权代理行为中所欠缺的代理权得到补足,转化为有权代理,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我国
被代理人追认权的行使,有明示和默示两种方式。所谓明示的方式,指被代理人以明确的意思表示对无权代理行为给予承认。所谓默示的方式,是指被代理人虽没有明确表示承认无权代理行为,但以特定的行为,如实际履行无权代理行为所产生的义务或实际接受享有无权代理所产生的权利,视为默视承认无权代理行为。
2、因被代理人的拒绝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代理的法律效力
在无权代理未获被代理人追认时,无权代理人应对第叁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第叁人明知代理人属于无权代理,仍与其实施民事行为的,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要与无权代理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