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程序中追加出资不实的股东承担公司的债务给付责任,需要具备以下要件:
一、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
追加出资不实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并非随心所欲,前提是先要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执行,如果对被执行人穷尽执行措施仍然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方能启动追加程序,这即是股东的“先执行抗辩权”。说明出资不实的股东在执行程序中承担的是补充责任。
二、追加的对象为股东
作为投资者的股东,既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当然也包括自然人。
三、存在出资不实的事实
在追加被执行人之前,首先要确定股东有出资不实的事实。
四、承担的责任为限额责任
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仅仅是应付的出资义务,执行程序中债权人要求股东承担责任,也应当是股东应缴出资与未缴出资的差额范围之内,不能让股东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