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与显名股东签署规范的《股权代持协议》。
内容包括明确隐名股东具有公司股东资格、出资金额、约定通过显名股东间接行使公司股东决策权的程序、股东分红支付方式、显名股东如实报备公司财务情况经营情况及违约责任等。
2、隐名股东对公司的实际出资应清晰地流向公司账户,并保留完整的财务流转凭据,以表明其已对公司进行实际出资。
3、适度参与公司经营,建议尽可能在公司内部使身份显名化,并达到公司股份转让的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要求。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质,隐名股东不仅应当对公司进行出资,还需要与公司其他股东存在一定信赖关系,被其他股东所接受。若破坏了公司人合性,则对公司的稳定、存续会产生影响。
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在其股东身份未显名化之前,不具备股东知情权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其已诉至法院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4、把握好受托人的道德风险。